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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案件报道 《民法典》落地生威 法院判决争相亮“典”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3:22点击:

  明升体育官方网站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迈入了全新的时代。

  《民法典》甫一落地,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重大影响便已初露锋芒。1月4日是新年伊始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宣判了首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首案”涵盖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涉及《民法典》诸多亮点内容的适用,其中不少个案更是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某、周某与案外4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周某击打的羽毛球打中了宋某的右眼。事发后,宋某由周某陪同至医院就诊,后入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7月6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某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某随后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他指出,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却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其大力扣球,致使己方右眼受伤、接近失明,周某的行为应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原告宋某的主张,被告周某不予认可。周某认为,宋某已70多岁,眼睛曾受过伤,且宋某在本次受伤前已经连续参加了3场比赛,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此外,周某指出,事发时,其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羽毛球是平打过去的,而非重力扣杀,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据悉,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本案,朝阳法院审理指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原告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本案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猛认为,该案判决令人信服。他指出,过去,即使被告完全没有过错,但若受伤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可能还是会要求对原告给予一定补偿或赔偿。这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引导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演变成“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了谁有理”。

  曾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旁听了这起案件明升体育官方网站。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实施效果与立法时的预期是一致的,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条文,旨在给予行为人更多的行为自由,成为被告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1月4日上午,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落槌。该院院长吴金水担任审判长,与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审判员孔燕萍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审结了这起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15日,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闳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同时,远东公司与海寓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海寓公司将其与景闳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2970万元转让给远东公司。此外,远东公司还与景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景闳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通过以上约定,三方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远东公司为保理商,海寓公司为应收账款转让方,景闳公司为应收账款债务人。

  同日,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滨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远东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寓公司也与远东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海寓公司合法享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质押给远东公司,用以担保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远东公司应付的债务。

  此后,远东公司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依约向海寓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然而,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务费外,远东公司未收到其余已到期款项。同时,海寓公司、景闳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海寓公司合法持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亦被冻结。远东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约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景闳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远东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并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依约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远东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回收款损失26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景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服务费17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合滨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景闳公司追偿;若景闳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远东公司可与海寓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景闳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远东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据悉,《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使得该类合同成为“有名合同”。业内人士认为,在上海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浦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本案,将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高空抛物、坠物是近年来不少城市悬在“头顶”上的利剑,随着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带来危险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民法典》对这一社会热点关注也作出了回应,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同时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将保护高空安全推向了全新高度。

  1月4日上午8时30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成为广州“《民法典》实施第一案”。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家楼下时,黄某家小孩从自家35楼房屋阳台上抛下了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在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随后,黄某向庾某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

  经医院诊断,庾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于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花费数万元。经鉴定,庾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2019年5月26日受伤所致。随后,庾某以黄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已支付的1万元,合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明升体育官方网站、被告签订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 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越秀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庾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赔偿原告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审理该案的越秀法院法官罗颖捷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再次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

  据了解,《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适用共同补偿原则,有望改变过去“一人告全楼”的现象。同时,《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也作出了规定。本案原告庾某的代理律师黄如燕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此次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提供小区的视频监控,协助查明事故原因,没有推卸责任。”

  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成为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全国首案。

  浮梁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1124.1吨的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万余元;受污染地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2万余元。

  案发后,吴某民等相关责任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2020年11月19日,浮梁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浮梁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浮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海蓝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认识到由于自身环境保护观念的淡薄,其行为给浮梁的绿水青山造成了巨大损害,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重要的民生福祉,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予以保护。”该案承办法官黄奕华指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责任人海蓝公司依法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检测鉴定费用285万余元外,还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的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和污染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严格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处被告海蓝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贯彻落实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在首批“亮相”的多个适用《民法典》的案例中,法院判决辨法析理,令人信服,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与此同时,业内人士提醒,《民法典》从纸面到落地依旧任重道远,仍需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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